你好,你丫咨询的撤销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的事, 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就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问题,涉及到司法权与仲裁权之间关系的协调衔接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文书,法院不应限制自行纠正错误的职权,这与我国司法一贯坚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此依照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其中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明确了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若唯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并不符合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原则以及司法有限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