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明确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等信息中任一项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的;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五)增加新的食品类别,或者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种的;
(六)在同一食品品种中增加新的食品明细的;
(七)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减少食品种类或食品品种的;
(九)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