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
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
行……(写明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条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中止执
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年××月××日
(院印)
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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