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裁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 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 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3) 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①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