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近亲属上诉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陈某的姐姐是否属于其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六)项明确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