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关系与责任。、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这种监护形式的。因此被委托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及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3、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敞揣搬废植肚邦莎鲍极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被委托人对小孩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4、但委托人作为小孩的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孩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他们的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因其在监护义务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