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修,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号。
被执行人:闫,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村。
被执行人:闫,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昌山村。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2010)莱阳照民初字第291-2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世荣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世荣的鲁F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栾
以上是继续查封车辆裁定书的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