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不服理由其主题, 以2010年9月10日电脑网站上发布行政任免公告,事实未分辨清是否存在真实性与伪造性? 对于楚永兵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收取质保金一事, 决定原告是公司职务行为, 还是属个人诈骗行为, 再分折2010年9月10日电脑网站上发布行政任免公告, 同时将[2011]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的日期及调解书下达日期, 就知属什么性质? 至于(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是否正与错。经己核实被告永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判决中,永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