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和别人合作做生意,最后搞得不欢而散,且要官司来解决。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驳回要怎么做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6-27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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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作为前诉约束后诉的法律效果,既判力可以分为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和先决事项约束此后其他诉讼中法官判断的“积极效力”两个方面。关于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和正当性根据,理论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说。该说认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其解决纠纷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装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的效力。如果没有既判力,确定裁定的判断就会随时被推翻,纠纷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
    二是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一旦在前诉中获得程序保障,就产生了在前诉中应当尽力提出主张及证据的自我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把握此种法律所赋予的程序保障的机会,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是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自我责任二元根据说。
    四是国家审判权说。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第三种观点。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自身的结构和特点,赋予确认裁定书以既判力及赋予何种程度的既判力,应该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1)是否符合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2)司法确认制度中程序保障的程度。包括是否为发现和查明事实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否为当事人充分展开证据对质提供了程序保障,是否在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3)司法确认制度中是否具备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
    (4)调解协议对司法确认最终效果的影响程度。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确认裁定书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既判力,理由是:
    (1)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看,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不仅具有当事人合意的实质正当性基础,也有特定司法审查程序的程序正当性基础,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具有同质性;
    (2)从司法确认制度目的看,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原纠纷另行起诉,不仅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而且由于原纠纷随时可能再次成讼,造成当事人时间和精力上的极大浪费,不符合司法确认制度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根本制度目的;
    (3)从程序的自我责任角度看,尽管司法确认程序不具有普通审判程序一样的程序保障,但依然存在产生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既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共同自愿选择将协议交法院确认,就应受此拘束。
    这是民事领域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会有积极的既判力,即是否对后诉中法官的判断产生拘束力,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理白是:
    (1)从程序上看,司法确认的程序保障程度较弱。司法确认程序以双方当事人合意提起,审查程序较为简单快捷,弱化对抗,强化合作,无法确保司法确认的内容完全是纠纷的本来面目。否则可能增加确认程序的负担,使其丧失本来的优势;
    (2)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让步的结果,已经与事实的本来面目不一致,并非纠纷的真实情况。
    上述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回答,望采纳。
    全文
    10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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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驳回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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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谁做出?
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由人民法院作出。因为不管是作出判决还是作出裁定,都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做出的,主要就是人民法院是属于案件审理的机关,其职权就是对于相关的民事纠纷来进行处理,并且作出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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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诽谤罪一审二审驳回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罪的起诉被驳回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根据诉讼原则,若相关证据不够充分,将无法证明被告人犯下此种罪行,这种情况下,通常会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也将无法对其进行追究,此时,同样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结果;
再次,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那么也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因此,此类案件也可能被驳回起诉;
此外,除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情况外,自诉人在撤诉之后,如果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也有可能遭到驳回;
最后,如果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后,自诉人又反悔,试图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那么也很可能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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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是什么?
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是:适用法律不同、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适用阶段不同、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以及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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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窃罪数额怎么认
[律师回复] 解析:
1.普通意义上的盗窃案件,其立案标准应定在每起1000元至3000元以上。
具体来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若达到了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区间,那么就属于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同样的,当盗窃的金额上升到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便可视为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而当盗窃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时,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2.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是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恶劣行径,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也需要接受罚金的处罚;而当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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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指那些违反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干扰的行为。这种犯罪类型是目前我国发生案件数量最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之一。
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同样是当前社会上较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因此成为我们打击的重点对象。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从而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的情况下,便有可能触犯这一罪名。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定义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和理解:
第一,从客体层面来看,该罪行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次,从犯罪对象角度看,它针对的是本单位的资金;
然后,从客观方面来说,犯罪者会利用职务之便,并且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并持续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程度;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者必须是故意实施此种行为,即他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仍然坚持这样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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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起诉和裁定驳回起诉有何区别?
判决驳回和裁定驳回起诉他们的区别就在于评价对象和所造成的结果以及适用的法条和具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包括他们对文书的处理以及他们所要参照的法律也是不相同的。驳回起诉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也就将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进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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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法对涉嫌洗钱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要认定洗钱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具体条件:
首先,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其次,该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规范与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犯罪嫌疑人必须出于掩盖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及性质这一目的,实施了洗钱行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其行为的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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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裁定规定是什么?
驳回起诉裁定规定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比如说主体不适合或者是被告不明确,当然了,如果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还有就是事实和理由,也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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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哪种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导致1人性命丧失或至少3人重伤,且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导致3人以上性命丧失,且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致使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直接损失,且须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请注意,这里所提到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额,并非指事故本身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照这一标准,如果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未达30万元,或者损失虽然远超过30万元但经赔偿后仍不足30万元的,均不能被认定为本罪;
4.交通肇事导致1人以上重伤,且需对该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
(1)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责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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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能否再诉?
裁定驳回起诉能再诉,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被裁定不会起诉的话是属于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不会涉及到实体的判决,所以是可以再次的起诉,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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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认定受贿罪的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判定是否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时,必须围绕以下四个关键要素展开深入分析:
第一,从客体层面来看,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呈现出复杂多元化特征。
具体来说,次要客体在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主要客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职能运作和日常管理活动。
第二,客观事实方面,受贿罪在实际表现中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借助于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相关方索求财务,或者接纳对方财务同时为对方谋取相应的利益。
第三,针对主体身份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受贿罪的确立需要有特殊主体作为依托,这就是指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就主观意愿而言,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明显的故意心态,唯有基于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被视为构成受贿罪的要件,而过失行为显然无法满足这一特征。举例来说,如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为他人确实精心谋划了利益,但却无意间接受了对方以酬谢之名赠予的财物且自身对此毫不知情,那么此种情况便不应适用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挪用资金罪认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能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行为人须具备客观实际,即必须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导致资金数目巨大,甚至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是指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
再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是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但仍然坚持这样做。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的直接对象就是本单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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