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 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 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 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 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 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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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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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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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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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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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