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所讲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二是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是否按撤诉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然而,由于原告不到庭,庭审未能正常进行,原告不到庭的原因和情况难以查明和判断。审判实践中,也不乏有为了图省事,只要原告不到庭,法官就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也有些案件,原告不到庭是有正当理由的,按撤诉处理,也未必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然,基于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审查处理不当,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