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8)送达和宣判笔录。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宣判也是一种开庭形式,如果原告不来参加宣判,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如果是定期宣判的,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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