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判决所定罪名“组织卖淫罪”有误,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 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1、 上诉人被捕时系未满18周岁,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满18周岁有误。
上诉人出生于1992年12月5日,当时出于多分点地的想法,在报户口时上诉人的家长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1992年1月25日,
刑事上诉状组织卖淫罪此点有村委会及镇妇幼保健站的证明,起诉书亦认定上诉人不满18周岁。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被捕时满18周岁显系错误。原判决基于上诉人出生于1992年1月25日的事实认定,进而认定上诉人部分犯罪事实发生于未满18周岁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