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综观各项立法、司法解释等,鲜有明确规定。最贴近其理念的应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这就是一份因涉嫌刑事犯罪驳回起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