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负全部举证责任,故而律师的工作实际上是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挑毛病”,阅卷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而制作阅卷笔录,是辩护律师将零乱的卷宗材料“由厚到薄”,从中分析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备的重要工作,更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之一。今天,智豪律师结合自身专做刑案的一些经验,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提出阅卷笔录的几种做法,以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摘录法
运用摘录法阅卷时,摘录的内容一般应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顺序一致。即依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告人身份情况;
(2)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指控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
(7)案件性质和认定的根据;
(8)被告人可能具有的从重或从轻的量刑情节。
优缺点:这种方法较为初级、简单,是对案卷材料平铺直叙的一个摘录,对案情的反映较为全面。但不可否认,其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点,即如果案件卷宗较多,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则会使得阅卷笔录过长、过于复杂且缺乏针对性和条理性。
适用案件:罪名单
一、涉嫌犯罪事实较为简单,案卷材料较少的案件
二、列表法
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出于快速把握案件主要脉络的需要,不应局限于单纯的进行摘录复制,而可以采取列表的方法进行阅卷。所谓列表法,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进行分类列表。例如,根据智豪律师的阅卷经验,可以对有多次供述的被告人口供、涉及证人较多的证言、以及份数较多的书证等分类进行列表。
以上是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如何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