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刑诉法第103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
具体操作时,稍微有些不同。执行刑事拘留,非紧急情况下,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有一个刑事拘留证,那上面有执行拘留的时间,具体到哪天 的几时几分,这个时间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填写,并按上手印。具体的办案人员也要在上面签字。
举个例子:如果3月1日10时10分执行刑拘,请求批捕的期限是14天,那么到15日的10时10分至。现在司法机关自我要求高了,很多地方不再是以15日的24时为截止日期了。当然,实践中,主要是控制在小时的单位内。
例子中的时间,是司法机关的自我要求,如果庭审时,控辩双方有争议,一般以最后一天的24时为最后的截止时间。
综上,从法律规定看,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时刑拘开始的那天不算,从第二天算起,截止日期是最后一天的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