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是三个裁定:(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刑事上诉状必须本人交吗?不是的。通过上面关于裁定书可以上诉的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