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主观故意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1.对于无非法据为已有目的的“盗窃”,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
2、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才能构成盗窃犯罪。
3、使用盗窃罪与非罪问题。单纯的盗用,不构成盗窃犯罪。但以获取较大或巨大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盗用他人财产的,也可以按盗窃罪处理。
4、缺乏共同盗窃故意的不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行为的性质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三、盗窃未遂、预备、中止罪与非罪的认定。
四、盗窃数额、次数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