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诉可以分为:一审中的撤诉、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二审上诉的撤回、二审抗诉的撤回、上诉、抗诉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