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部分上诉民事部分生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如果仅就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只能就上诉、抗诉的刑事部分引起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抗诉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第二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无不当,则只需就刑事部分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既然一审被告人仅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没有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他放弃了上诉权的行使,这亦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