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讨论的举证责任相关问题仅限在民事诉讼中的情形。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适用: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经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以上8种情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但其中的4、5两项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4、5两种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并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不过,作为一般通说认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以上8种情形了。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适用范围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