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主张谁举证
本法规之旨意在于:
各法律诉讼参与方必须各自对自身维护的观点及主张提交充分且适当的证据。
例如,甲倘若声称乙曾向其借款未予归还,则须提呈确切的还款证据(即借据之类文件);
若乙对此予以否定并表示已偿还债务,亦需同时出示相关已偿清的证据。
首先,原告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以及相关论述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必然会详尽地阐明其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及其论点,同时需要为支持其主张并论证其立论基础而出具适当的证据。
其次,被告对其所持观点和驳斥原告主张的表述也同样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被告人应诉及答辩部分,被告人或许会对原告的主张表示认可、否决或对抗,甚至会提出反击性的诉讼要求。
因此,被告应该以一定的事实情况作为依托,以便形成对其否认、反驳或抗辩的成立所需的举证。
再次,诉讼中的第三人无论享有独立的主张权与否,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对其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无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是否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应依照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由于无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只是作为附属在某个一方当事人之下的诉讼参与者,他们不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和事实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如
最后判决涉及到应承担实体责任的问题且该无独立主体请求权的第三方提出自己的主张,那么其便应对这一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无论是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立场上参与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他们对于自《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2]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范围
“谁主张谁举证”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与之相对的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诉讼。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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