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有关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确认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该《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规定了优先权行使的期限就是六个月,这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