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需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即必须同时具有卖方或转让方和买方或受让方;二是必须违反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即属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转让土地行为,违法当事人签订并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土地买卖或转让合同或协议;四是违法当事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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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还是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或是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或者上述条件都要具备即成立,这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后,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或者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成立的条件。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只支付部分价款或定金,没有实际占用土地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宣布转让合同或协议无效,返还财产。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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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是指转让方转让土地实际取得的价款或实物,但不包括非法转让的土地本身。转让方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及对土地的投入不予扣除,但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转让时,应扣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价值部分。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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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上文就是关于非法转让土地追溯期限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