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量刑的问题,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伪造、盗窃、买卖。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或者单位,非法制作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购买或者销售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本罪是行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对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均构成犯罪。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同时还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不过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