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民事纠纷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不可能预先知道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全部。因此,在受理案件以后,审判人员必然要从证据入手,依靠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可见,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自认为有权利但缺乏证据支持,就干脆不要到法院去诉讼了。因为诉讼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顺畅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功能。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证据至关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证据,常常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因为民事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未掌握充分证据,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因此而得不到维护。这种所谓的错误,在法律程序上并不认为是一种错误,它依然是一种正当化的结果。更准确地说,它虽然是错误的,但却是正当的。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并非必定是客观事实;它承认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可以存在差异,这也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弊端—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由此来看,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面貌,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裁判结果。在司法的逻辑中,证据是一个起点。而起点便是基础,便是基石,正是在此意义上,英国学者边沁才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另一方面,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法官裁判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因为案件的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法官事先并不了解这些事实,这些事实也不会重现于法庭。而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既有助于将纠纷争议过程再现出来,又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因此法官必须凭借证据才能最终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并顺畅的解决民事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会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比,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
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更应注重证据的证明效力。通常来讲,证据的证明效力越大,越能反映出案件的真象,就越能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可见,证据的证明力对认定案件的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伪并存,人民法院只有在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了使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只有充分发挥庭审质证的作用,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虚假的和非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和判定,才能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由此可见,合法并有证明力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学会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充分利用证据来为自己辩护,只有如此,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