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从原来的“退一赔一”变为现在的“退一赔三”,同时还规定了人民币五百元的法定最低赔偿数额,法律显然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但另一方面,要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又是困难的,因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消费者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至少要证明以下几个要件事实:
1、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2、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3、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了要证明上述事实以外,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如果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被经营者欺诈的,无权向经营者主张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三”。由于上述原因,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似乎非常艰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消法中的“欺诈”往往是从宽认定的,汤容滨律师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出如下法院直接认定消费欺诈的情形,以供消费者和经营者参考。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这里的安全要求是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这种情况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为不合格商品,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如果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这种情况下,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法院也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这种情况下,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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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法院将直接推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下列行为法院将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
(1)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宣传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6)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