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
1. 起诉,应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诉讼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立案的时限从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条件的,将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3.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依法发送起诉书、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依法追加当事 人,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案由。
4. 开庭审理时,经过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宣判阶段。
5.审理的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可适用简 易程序,即原、被告可以口头方式起诉和答辩,人民法院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程序上也可比照普通程序从简进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必须在三 个月以内审结,不得延长。除简易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 审理。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