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必须是真实的, 新闻机构也是以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而这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 新闻失实” 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都也是围绕“ 失实” 而形成的, 这是广大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新闻报道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有以下几种常
见的表现形式。
(1)事实不真实。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它通常表现为新闻
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评论失实。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 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 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 是不真实的。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 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
(3)言词失实。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 但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在实践中, 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 或当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 还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 比如本应称“ 嫌犯” 或“ 犯罪嫌疑人” 却被误称为“ 罪犯” 、“ 案犯” 、“ 犯罪分子” 等。
(4)图片失实。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种因图片引发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往往是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紧密相连的。以上就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