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与法律条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