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工作中,应当关注并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在以下方面加强评估资料收集:
一是评估人员是否执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核实所获取资料的完整性,确保是否存在应收集而未获取的评估资料。
二是评估人员是否对未收集到的资料或未履行评估程序缺失相应工作底稿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分析缺少该部分资料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是评估人员是否获取由委托方或被评估企业编制的企业收益预测数据,并结合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所在行业等相关因素,对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
四是评估人员是否收集整理了企业经营规划、近几年增资和股权转让等资料,并结合企业股权历史评估情况、管理层未来经营目标规划等因素,形成合理盈利预测数据。
五是评估人员是否对已发现产权瑕疵的主要资产实施了相应评估程序,是否充分披露该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于出具评估报告后出现的产权法律纠纷,是否按期后事项要求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六是评估人员是否了解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相关动机,是否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确定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所使用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并对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等进行分析、调整。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七是评估人员针对重大合同执行情况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在综合分析历史合同履约情况和现场调查情况的基础上,谨慎判断重大合同的真实性及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