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试行)
一、审判委员会是本院行使审判权和决定重大审判、执行工作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四、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四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六、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或决定事项有关的本院部门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派员参加。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可以发表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加表决。
七、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在讨论案件或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下列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刑事案件提交审委会好吗?有哪些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