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将终止重组审核。
《规定》同时明确,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意在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与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联动,提高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利益方和相关主体的内幕信息保密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也尽量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为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沪深交易所草拟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文件于昨日同时发布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交易所将及时把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决定终止重组,上市公司需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