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刚刚建立时候的出资款来自陈凯的个人财产和第三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前陈凯拥有的公司资产算作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后的资产增值部分收益和个人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原被告申请,法院特委托南方光明审计事务所对该涉案公司上市前后的净资产和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上市公司夫妻离婚分割是评估结果可以确定被告在公司上市前拥有资产1800万元,在上市后延续到现在,被告作为董事长持有的股东权益现行价值为5000万元,原告无权要求平均分割被告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但是可以平均分割婚后以及被告公司上市后,被告拥有资产的升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