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
(1)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司法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与假释制度等,其中,对于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从重处罚,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险性小而可以从宽处罚。这些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在贯彻罪刑均衡原则时,应当注意: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把定罪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量刑平衡与统一。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