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福利房问题,主要是考虑的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它和按揭房不同的是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最多两次。所以这类的房屋分割应该是比较简单的,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龄。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在离婚时,应该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还有一些福利房存在以下情况,单位在卖福利房给单位职工时,可能还在合同里提出了附加条件,例如:需要职工在单位继续服务多少年限等。这样,分得单位福利房的一方可能就会提出,房屋的价值里还包含了自己未来对单位的付出。对于这样的案件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考虑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