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需依约处理委托事务,包括代为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催要本息及协助委托人收回借款等,需尽到职责要求的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回收风险义务。
2.贷款资金来源、贷款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即存在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交付关系以及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形式上的贷款关系,但是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
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关系的形成一般是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代理人权限,由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再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也有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至于发放贷款的具体方式,一般是委托人先将款项交存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发放给借款人。但有时当事人出于节省环节、手续费等因素考虑,也会有委托人将款项直接汇人借款人开立在受托人处的账户的情况。审查是否构成委托贷款关系,关键是结合行为看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委托贷款合意。实践中有存单形式的委托贷款,即有的金融机构会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这种情形下,如果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事先已达成委托贷款协议,或虽无充分证据证明达成委托贷款协议,但比较银行贷给用资人的贷款利率与给出资人的存款利率,两者的利差远低于银行同期存贷款利差,表明主要是出资人获利,而非银行意图以存放贷的,应属表现为存款关系,实质仍构成委托贷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