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以上这些就是土地法农村房屋离婚分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