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例如,在公开发行物上介绍的某项化学配方,尽管注有“祖传秘方”字样,但已不再是商业秘密,因为公众都有可能知晓;
(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例如,某项技术革新不但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相反却降低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生产成本,也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它没有经济价值;
(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例如,经营者将有关信息资料(如自己掌握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放在易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这些信息虽然很有经济价值,但也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其拥有人没有对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