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盘活经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受法律的保护,可一旦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权益时,就理应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构成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
1、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公开公示制度。执行程序中,加强对债权转让的合法限制,不仅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程度,更取决于对债权转让信息的掌握程度。为避免债权人通过秘密的债权转让行为规避法院执行,因此,健全的债权转让公开公示制度成为避免权利滥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首先,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前置公示制度。
其次,建立债权转让人宣誓保证制度。
2、引入法院立、审、执对债权转让的配合审查机制,推行各法院间联动机制。因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精力无法兼顾。实践中,仅通过执行部门单兵作战不可能完全遏制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规避执行,这就需要在立案、审判的时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当事人经济活动范围较大。要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仅靠一家或几家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完善我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官案件信息搜索范围,便于执行法官全面搜寻并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使其规避行为无法得逞。
3、健全法律体系,规制规避执行行为。虽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法律规定,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上述规定太过抽象零散。民事诉讼法中缺少如何认定债权转让规避执行行为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遏制规避执行行为,我们急需一部系统、健全、可操作性强的执行法规。其中,可以立法上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细化,引入规避执行无效原则。比如,对权利人债权转让的条件进行规制,其在被查明有未清偿其他债务前不得转让其债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再如,设置追回财产程序,专门针对规避执行故意转让的债权,通过执行回转制度予以强制追回。
4、加强规避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之所以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执行,是因为我国执行处罚力度疲软,威慑力度极其缺乏。因此,应健全拘留措施、拓宽拒执罪使用范围,甚至参照国外法律尝试监禁制度。比如,对于侵权之债务人、欺诈之债务人、失信之债务人,则可以监禁,直至其清偿债务为止。同理,针对债权转让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根据其行为危害程度配以上述处罚措施,才能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体现执行程序公平正义之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