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以做抵消的,其本质上是清偿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而言,在破产申请一年内,企业对自己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未到期,以转让债权的方式,清偿债务的行为可以被撤销。在6个月内,企业已到达了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以被撤销。
同时,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