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之诉源于侵权之诉,判定不正当竞争应以构成侵权为前提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定义上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系侵权行为,且是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过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具有合理性。由此,判断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应从经营者有无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了损害、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判断,
其次才是考量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以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资格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