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专业点评:
这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商品的外观难以归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问题作了一些改进。于是在第六条明确提出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并将法条修订为纯粹的禁止仿冒混淆行为条款。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后加了一个“等”字,对商品类标识由穷尽性的列举性规定修订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
本案中,虽然投诉人没有对其商品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是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设计进行自由使用。因为该外观设计在反复使用使得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专利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益提供了有限的、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商品外观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外观的近似程度;
(2)请求保护商品外观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3)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是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所以对于被侵权的企业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对自身商品外观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进行重点的举证和说明。以上是关于展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