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移”,该法律规定之本意在于维护最高额抵押关系之完整性。但现实中,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尤其在金融信贷领域,由于特殊历史原因,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大量将其债权转让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不乏涉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因此,应如何理解、适用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1、对于主债权已特定并决算的,依据《解释》第83条第1款,应视为普通抵押权,而普通抵押权并不存在禁止主债权转移之问题,故此种情况显然不应适用《担保法》第61条之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第51条之规定,认定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