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上面的规定中,“解释”属于歪曲《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擅自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本意,改变成“违背甚至不利于保证人原有的意愿和利益”的意思,这不是扩大解释,而根本是违背原意、产生抵触的解释!
比如“解释”的第二款:合同期限的改变,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的期限。
如果甲乙约定承揽合同为期6个月,丙为保证人,保证乙不能完成任务时,负责赔偿甲的损失。但是甲乙未经丙的同意,擅自将履行期限改为2个月,造就乙履行任务的时间时间上准备不足不能完成而发生违约,而法律要求保证人丙仍在原合同期内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对丙不公平。
又如,“解释”第一款,丙为乙向甲借款10元承担保证责任,而甲乙未经丙的同意,改变借款为20万,当甲拿到更多钱后扩大投资从而扩大风险,结果投资失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如果仍要求丙对原来的10万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擅自变更的行为扩大了丙的保证风险,就违背了丙原来的初衷,显然也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