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内容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7-18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70人
专家导读 是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法律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规定,系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最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通过对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适用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
{ArticleTitle}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内容解读

《民法典》(施行)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该条内容是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法律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规定,系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最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通过对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适用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

1、可撤销监护人的情形分为三类: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是怠于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所述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包括了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应当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确认继任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确定后,几乎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完成。在元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但新监护人未确定前,为避免出现被监护人权益无法保护的情况下发生,需要指定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没有力更生的能力,需要监护人起到监管、保护的作用,以便正常发育生长,可是,并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能起到相应的职责,有些监护人不但不尽责,反而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根据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创造适合的成长环境。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内容解读
一键咨询
  • 152****1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2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7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1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5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6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0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6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0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解读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解读内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范围进行了认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有平等的分配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刑法第六章第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六章没有第六条,应当是第六节。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110条第六款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第六款、诬陷,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勘验人;
(二)以暴力;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翻译人员,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贿买、转移、殴打审判人员、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财产、威胁;
(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一)伪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殴打或者的第一百十一条、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鉴定人,进行侮辱,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卖,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协助执行的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予以训诫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0w+浏览
民事诉讼法110条第六款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第六款、诬陷,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勘验人;
(二)以暴力;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翻译人员,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贿买、转移、殴打审判人员、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财产、威胁;
(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一)伪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殴打或者的第一百十一条、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鉴定人,进行侮辱,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卖,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协助执行的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予以训诫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8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问题解答如下,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或者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
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内容是针对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规定,申请专利时权利要求书主要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在说明书当中,要写清楚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妹妹学习法律知识,最近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所以她需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解读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九: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承担任何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的规定是在本单位职工被判刑了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辞退的,其实第39条主要规定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类似于不符合单位的招聘条件的或者员工本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最近因为一些原因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但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第27条并不是很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它的内容和具体意思。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文解读】本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得工资的主要内容。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勤工奖、年终奖、绩效奖皆在奖金范畴之内,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皆在补贴范畴之内,它们也应该计算工资之内。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本条例参照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中关于工资的计算方法,即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大多实行计时工资制,企业不宜实行计件报酬的工作岗位也实行计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相对于计件工资而言,一般被称为“固定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它是指按完成产品的数量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即工资是用工人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乘以规定的计价单价计算得出的。计件工资可分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个人计件工资适用于个人能单独操作而且能够制定个人劳动定额的工种;集体计件工资适用于工艺过程要求集体完成,不能直接计算个人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的工种。奖金也称为激励工资或者可变工资,是薪酬中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浮动的部分。奖金可以与员工的个人业绩相挂钩,也可以与其所在团队的业绩相挂钩,还可以与组织的整体业绩相挂钩,分别称为个体奖励、团队奖励和组织奖励。奖金是体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的。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相应的奖金就多,如果贡献小,相对就少。奖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就达到了发放奖金的目的,就是成功的,这也是衡量发放奖金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没有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那么就是失败的。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二、关于经济补偿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高收入者(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限制。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甚至是社会最低工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有些省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广州市《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对其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和发放经济补偿中所使用的工资报酬和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工资报酬或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均按劳动合同规定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计算。目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剔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计算期内的各类一次性收入计算。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倍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对于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加以完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条例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做了两点补充:第
一,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做了具体规定,即该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第
二,对于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做了规定,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8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内容解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