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前付全款,后与另一方结婚。该房应认定为前者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前付首付款,后与另一方结婚,夫妻共同还贷。该房离婚时一般判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在共同还贷范围内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其中房屋升值的,可按相应比例要求对方一并补偿。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前付首付款,婚后父母代为还贷或该方用个人婚前财产还贷。该房离婚时应作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待,另一方主张要求分割,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4、一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全款或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5、一方婚后全部或部分用该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或共同还贷。该房应按照个人财产占总房价款比例来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共同共有来对待。注意,个人财产支付要有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均以共同财产对待。
6、一方父母在该方婚前为该方首付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应认定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该方的赠与,计在该方名下,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7、一方父母在该方婚后为该方首付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共同还贷。父母出资部分应按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其余部分按共同共有对待。 上述共同共有的经济适用房,法院可以依法判给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一方,也可以判给无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一方,一般房管局都给予过户。此外,双方也可以应经济适用房的归属、购买款的支付、贷款月供的承担等进行婚前、婚内的财产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