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民法的主体部分属于私法。私法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域。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当事人都可以处分,所谓“法不禁止皆自由”就是这个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权之债的转让有其最为基础的理论依据。这是其一。其二,侵权之债属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之债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法定的权利义务,而后者可以是任意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排除权利人可以将其让渡给他人。其三,侵权之债虽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但除去与权利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外,大多以金钱给付为责任承担的方式,这为侵权之债的转让提供了条件。因此,凡属于财产性质的侵权之债均属于可转让之列,即作为“债权性质的侵权之债”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侵权之债的转让毕竟与合同之债转让不同。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基本的原理,不得转让的侵权之债情形有: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属于与身份有密切联系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如对发明专利权身份的侵权之债。
(五)属于精神赔偿范畴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如赔礼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赔偿等。因此,凡属于“责任性质的侵权之债”是不能转让的。上面就是侵权之债的债权能否转让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