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方的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在连带之债中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即在连带之债中, 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简而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