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把起诉视为债权债务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有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